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昌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3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5時宣判,但因案件繁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