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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字第7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A05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並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附表編號10「長壽白軟包菸」3條「950元」,價額更正為「2,850元」。
 ㈡附表編號10「0.6公升瓶裝金牌台灣啤酒3打660元」,價額更正為「1,980元」。
 ㈢附表編號11「長壽黃硬盒菸2條950元」,價額更正為「1,900元」。
 ㈣附表編號11「馬爾斯M92條900元」,價額更正為「1,800元」。
 ㈤附表編號11「王牌21 T33條800元」,價額更正為「2,400元」。
 ㈥附表編號11「金絲頓8毫克菸10條750元」,價額更正為「7,500元」。
 ㈦附表編號17「0.6L褐色圓瓶」48支「144元」,物品更正為「0.6L金牌綠色圓瓶」。
 ㈧附表編號17「0.6L20支塑膠箱」80支「240元」,物品更正為「0.6L褐色圓瓶」。
 ㈨附表編號17「0.6L金牌綠色圓瓶4個「280元」,物品更正為「0.6L20支塑膠箱」。
 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5、68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本案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所管領之物品,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挪用業務上所保管之物品,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公司當庭達成調解,惟未依約履行,此有調解筆錄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第79至81頁)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得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打零工、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本案侵占之款項共計新臺幣27萬648元,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俞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調偵字第7號
  被   告 A05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係來旺貨運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來旺公司)員工,經來旺公司派遣至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運處(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係從事業務之人。詎A05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侵占如附表所示臺灣菸酒公司之貨物,並將之轉賣。嗣臺灣菸酒公司發現有客戶表示遲未收到商品,經清查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菸酒公司函送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5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朱文吉(所涉業務侵占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中之供述、告發人即來旺公司負責人黃蔚嵐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一致,並有臺灣菸酒公司花蓮營業處114年5月22日臺菸酒花營物字第1140001869號函、臺灣菸酒公司花蓮營業處小搬運承運商「來旺貨運交通有限公司」司機送交客戶之貨品短少數量明細表、臺灣菸酒公司託運明細表(彙總)、114/3/13小搬運司機(A05)載運客戶容器未進所數量明細表、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在職教育訓練紀錄、113年花蓮地區小搬運人員駕照及車輛行照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菸酒公司一般非法案件調查報告、來旺公司113年1月29日來旺運字第1130129001號函、花蓮營業處113年花蓮、臺東地區小搬運運輸人員名冊、來旺公司114年2月27日第00000000000號函、114年1-5月花蓮營業處轄屬營業所貨品運輸採購案花蓮、臺東、宜蘭地區小搬運運輸人員及助手名冊、決標公告、臺灣菸酒公司花蓮營業處「來旺貨運交通有限公司」司機A05業務侵占次數及金額彙整表、託運明細表、臺灣菸酒公司花蓮營業處回收容器暫收單、臺灣菸酒公司銷貨明細表及臺灣菸酒公司花蓮營業處114年6月2日臺菸酒花營物字第1140001949號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於113年9月12日至114年3月18日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侵占入己,所為均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罪決意,於時間緊接,且犯罪方法相同之情況下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蕭 百 麟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詩 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物品
數量
價額(新臺幣)
1
113年9月12日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7,920元
0.5公升*4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5箱
5,400元
2
113年10月7日
尊爵G3
2條
2,000元
3
113年11月4日
0.5公升*4罐裝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5箱
5,040元
4
113年11月18日
0.5公升*4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5箱
5,400元
0.6公升公賣局特級紅標純米酒
3打
3,240元
5
113年11月28日
馬爾斯長支23 M8
1條
1,000元
6
113年12月9日
0.5公升*4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5箱
5,400元
7
113年12月19日
馬爾斯M9
3條
2,700元
0.33公升*6罐裝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5箱
11,160元
0.6公升瓶裝金牌台灣啤酒
3打
1,980元
8
114年1月6日
尊爵白金G10
2條
2,200元
尊爵G1
3條
3,000元
長壽白軟包菸
3條
2,850元
王牌21 T6
5條
4,000元
王牌21 T9
3條
2,400元
9
114年1月13日
尊爵G3
1條
1,000元
長壽黃硬盒菸
3條
2,850元
王牌21 T3
5條
4,000元
王牌21 T6
10條
8,000元
金絲頓8毫克菸
10條
7,500元
0.6公升瓶裝金牌台灣啤酒
3打
1,980元
0.3公升公賣局特級紅標純米酒
3箱
3,240元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3箱
10,296元
0.3公升公賣局特級紅標純米酒
30箱
32,400元
10
114年1月20日
尊爵白金G2
1條
1,100元
尊爵G5
1條
1,000元
長壽白軟包菸
3條
950元
0.6公升瓶裝金牌台灣啤酒
3打
660元
11
114年2月6日
尊爵白金G10
1條
1,100元
長壽黃硬盒菸
2條
950元
馬爾斯M9
2條
900元
王牌21 T3
3條
800元
金絲頓8毫克菸
10條
750元
12
114年2月13日
0.5公升*4罐裝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5箱
5,040元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7,920元
0.5公升*4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5箱
5,400元
13
114年2月20日
馬爾斯綠星球菸
2條
2,200元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7,920元
14
114年2月21日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40箱
31,680元
15
114年3月7日
0.6L 20支塑膠箱
20個
1,400元
16
114年3月12日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箱
792元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7,920元
17
114年3月13日
0.6L褐色圓瓶
60支
180元
0.6L20支塑膠箱
3個
210元
0.6L金牌綠色圓瓶
12支
36元
0.6L褐色圓瓶
60支
180元
0.6L20支塑膠箱
3個
210元
0.6L褐色圓瓶
120支
360元
0.6L20支塑膠箱
6個
420元
0.6L褐色圓瓶
160支
480元
0.6L20支塑膠箱
8個
560元
0.6L褐色圓瓶
20支
60元
0.6L20支塑膠箱
1個
70元
0.6L褐色圓瓶
48支
144元
0.6L20支塑膠箱
80支
240元
0.6L金牌綠色圓瓶
4個
280元
0.6L褐色圓瓶
120支
360元
0.6L20支塑膠箱
6個
420元
0.6L褐色圓瓶
20支
60元
0.6L20支塑膠箱
1個
70元
0.6L金牌綠色圓瓶
36支
108元
0.6L褐色圓瓶
140支
420元
0.6L20支塑膠箱
7個
490元
0.6L金牌綠色圓瓶
64支
192元
18
114年3月18日
0.33公升*6罐裝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7,440元
0.5公升*4罐裝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10,080元
0.5公升*4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10,800元
0.33公升*6罐裝金牌台灣啤酒(紙盒包裝)
10箱
7,920元
金額:270,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