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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沛珊

被      告  黃越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花交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黃越威因本院115年度花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沛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李依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