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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進 
訴訟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廖皎邦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兩造並應於111年5月27日前,為下列補正,並附具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工程管理費,兩造所約定之給付方式?
 ㈡本訴原告主張工程管理費部分,可區分為「材料管理部分」、「施工管理部分」,分別請求。而本件系爭工程係承攬,兩造雖可依一定進度為報酬給付之約定,惟若無特別約定,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前提。本訴原告主張單純議價、簽約、進料,不待將採購之材料完成一定之工程施作,即得請領工程款,兩造對此是否有特別約定?若否,本訴原告主張此種工程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其法理依據為何?是否符合承攬實務?請詳為說明。
  ㈢就反訴原告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反訴被告之具體答辯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編號
買受人
營業人開立發票者
日期
發票號碼
含稅金額
(新臺幣)
小計
(新臺幣)
1
廖皎邦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
108年11月10日
VL00000000
500,000元

2
廖皎邦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0日
VL00000000
2,626,248元
3,126,248元
3
廖皎邦
全阜工程有限公司
108年6月5日
PV00000000
10,874,556元
10,874,556元
4
廖皎邦
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
108年6月27日
PU00000000
3,719,028元
3,719,028元
5
廖皎邦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6月5日
PV00000000
2,000,000元

6
廖皎邦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7月1日
RS00000000
10,500元

7
廖皎邦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8月21日
RS00000000
76,860元

8
廖皎邦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0月2日
TP00000000
160,930元

9
廖皎邦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0月22日
TP00000000
220,430元
2,468,720元
10
廖皎邦
仟吉鐵材有限公司
108年6月5日
PV00000000
3,948,000元

11
廖皎邦
仟吉鐵材有限公司
108年8月22日
RS00000000
306,977元

12
廖皎邦
仟吉鐵材有限公司
108年9月18日
TP00000000
123,924元

13
廖皎邦
仟吉鐵材有限公司
108年10月9日
TP00000000
495,918元
4,874,819元
非本工程估價內之設施(不鏽鋼材-業主自購)
1,126,651元
上述總計
26,190,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