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進
訴訟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廖皎邦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兩造並應於111年5月27日前,為下列補正,並附具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工程管理費,兩造所約定之給付方式?
㈡本訴原告主張工程管理費部分,可區分為「材料管理部分」、「施工管理部分」,分別請求。而本件系爭工程係承攬,兩造雖可依一定進度為報酬給付之約定,惟若無特別約定,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前提。本訴原告主張單純議價、簽約、進料,不待將採購之材料完成一定之工程施作,即得請領工程款,兩造對此是否有特別約定?若否,本訴原告主張此種工程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其法理依據為何?是否符合承攬實務?請詳為說明。
㈢就反訴原告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反訴被告之具體答辯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