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男
訴訟代理人 吳孟韓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被 告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棕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工程「未施作」,倘原告此部分主張屬實,則此「未施作」部分,是否屬民法第492條所指之「瑕疵」,而有同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於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仍存在之情形下,能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又本件倘有民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是否會對原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產生影響?
三、請提出相關實務見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