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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男 
訴訟代理人  吳孟韓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被      告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棕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工程「未施作」,倘原告此部分主張屬實,則此「未施作」部分,是否屬民法第492條所指之「瑕疵」,而有同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於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仍存在之情形下,能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又本件倘有民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是否會對原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產生影響?  
三、請提出相關實務見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