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婷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鄭慶龍
李悅瑞
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所屬之工作項目及工料名稱為何?是
否均為垃圾場收費或淤泥、廢棄物運物或淤泥處理租地費?並請
提出計算式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