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甲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勝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