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客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企輝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葉吉豐
莊兆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上被告1 人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待本件會計鑑定報告函復後,本院再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就原告變更後之先位聲明第一、二、三項宣示言詞辯論終結,為一部終局判決。惟本院認此部分仍與他部分有所牽連,不宜逕以一部終局判決為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