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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鑫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河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振陵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