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香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昶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