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賴怡璇
被上訴 人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予
上訴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