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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楊朝永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鄭鏗洲 
            宏穎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采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8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1年3月18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他造。
一、被告部分:應陳報原告所給付之各筆報酬,被告各提供何種服務?其專業性為何?被告所提供之服務對原告得否領取保險金及其數額有無影響?
二、原告部分:原告主張倘系爭契約並非無效,惟報酬概以領取保險金金額30%計算過高。則依相同業務之行情,報酬計算應以何方式方為合理,並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