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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黎克龍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許友維
被      告  林夢祖

被      告  林清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明勇
被      告  林名俊
被      告  林秀娥
被      告  林秀香
受 告 知人  許森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規定,以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前,裁定停止本件審理程序。
二、茲查明原住民身分法已於113年1月3日修正,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