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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徐旭平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且迄無人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33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