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