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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臺中市潭子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周彥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