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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首全 
代  理  人  王富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2,573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2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28日
1,680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3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22,500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4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29,295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5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5,597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6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39,412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7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33,804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