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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上列聲請人與誠虹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訴訟,由私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本件清償債務起訴視為調解事件,然相對人為公司私法人,設籍於桃園市楊梅區,有本院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旨揭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