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源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系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丁進財即晉丞工程行
王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2年8月18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本件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已就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函查事項進行函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檢附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函文及其附件影本供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