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酉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慧娟
被 告 劉可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