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張家慈
張家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
被 告 永泰金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被 告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林莉珍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張宜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