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玫瑰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游慶昌即譽建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整,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