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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彭瓊盛即家芊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立順瀝青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0年12月25日 
32,814元 
A0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