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悅來飯店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係聲請人所有,惟聲請人遍尋不著,業已向遠雄悅來飯店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而於111年4月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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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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