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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鄭淑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鄭淑燕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111年3月31日
36,950元
HA0000000
17761
2
鄭淑燕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
空白
111年3月31日
34,300元
HA0000000
17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