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好馬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