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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靖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霞 
代  理  人  黃玟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靖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7月2日
458,177元
AB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