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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一 
債  權  人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縈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欠負聲請人新臺幣3,884,615元之債權證明文件。二、聲請人公司變更更記表。」,該通知書已於11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