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
債 權 人 李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三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債權證明文件(所提出借據影本之債權人為「李乾生」,非「李乾」)。二、聲請給付貨幣及金額應與證據(借據)相同,借據影本係人民幣100,000元,非新台幣430,000元。」,該通知書已於112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ㄧ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