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宇
相 對 人 律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瑞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第4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律聲有限公司以111年度司全字第4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