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8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
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
、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鳳章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吳聖樺 住花蓮縣○○鄉○○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嘉義縣,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嘉義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