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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丙○○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28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