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聲 請 人 葉日勲
聲 請 人 甘琳佳
聲 請 人 胡秀妹
聲 請 人 葉亭怡
聲 請 人 曾志鴻
聲 請 人 葉微君
聲 請 人 甘其聲
聲 請 人 曾秀英
聲 請 人 葉雲騰
聲 請 人 葉雲權
聲 請 人 葉雲寶
聲 請 人 葉日全
聲 請 人 葉日華
相 對 人 黃香容
上列聲請人與黃香容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與相對人間共有新竹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因聲請人欲處分上開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及領取價金等事宜。但遭郵政人員以無此人為由,退回信件,故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然聲請人經本院通知應於15日內補正新竹市○○段○○段○0000地號第一類地號全部土地登記簿謄本、黃何占瑛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對於相對人之公示送達原因存在,聲請人等人自民國112年4月21日分別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則本件聲請,尚與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