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簡淑貞
被 告 A1
被 告 A2
被 告 A3
被 告 A4
被 告 A5
被 告 A6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A7
被 告 A8
被 告 A9
被 告 A10
被 告 A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21原記載為「挖連線○○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應更正為「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