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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簡淑貞 
被      告  A1 

被      告  A2 

被      告  A3 

被      告  A4 

被      告  A5 

被      告  A6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A7 

被      告  A8 

被      告  A9 

被      告  A10 

被      告  A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21原記載為「挖連線○○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應更正為「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