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送達代收人 廖凱玟
被 告 陳秋月即巨業重機工程行
被 告 陳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