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純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謙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協誠
被 告 林美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6月2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同年5月31日端午節適逢星期六,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應於前1日即5月30日補假,故114年5月30日屬國定假日,雖當事人均表明不聽判,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