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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純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謙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協誠  
被      告  林美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