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純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謙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協誠
被 告 林美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