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德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