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子喬即謝其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