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鄞月秀
相 對 人 方偵讚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志仁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婉齡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韻涵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0年2月6日所為之90年度裁全字第6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阿欵以90年度裁全字第6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因陳阿欵已於109年12月27日死亡,相對人為陳阿欵之繼承人,經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承諾書、保證書、民事裁定為憑,並經調閱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