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邱騏洺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周慧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4,634元,以該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