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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蘇孝信  
相  對  人  信昌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4年3月3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就任信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24日以113年度司字第2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先前欠缺相關資料,且無人協助清算,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任信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字第2號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已具體說明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