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李錫典
債 務 人 黃松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借據,借款人為黃松西及黃于恭,且無連帶清償之記載,依民法相關規定,債權人若向黃松西請求,其金額僅為125萬元,並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