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郁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利息請求日早於雙方契約成立日之法律上理由。」,該通知書已於113年5月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及未
釋明得請求給付之依據。然本件雙方分期買賣契約書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9日,自該日起雙方始生債權債務關係。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係自111年11月3日即開始計算,顯與雙方契約不合。另債權人亦未依本院函命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本件聲請未能釋明其債權,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