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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進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楊進喜已於民國111年11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