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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金曉玲即謝曉玲即劉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金曉玲即謝曉鈴即劉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曉玲即謝曉玲即劉曉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