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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張隆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17,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房屋購置貸款:     
本金
新臺幣1,507,038元

計算期間
年利率
備註
自 民國112年12月5日 起
至    清償日    止
2.28%


自 民國113年1月6日 起
至 民國113年7月5日 止
0.228%
逾期六個月內
自 民國113年7月6日 起
至 民國113年10月5日 止
0.456%
逾期六個月以上
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治家成長貸款:     
本金
新臺幣1,010,670元

計算期間
年利率
備註
自 民國113年6月5日 起
至    清償日    止
2.28%


自 民國113年7月6日 起
至 民國114年1月5日 止
0.228%
逾期六個月內
自 民國114年1月6日 起
至 民國114年4月5日 止
0.456%
逾期六個月以上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