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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金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53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128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498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5
新臺幣471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6
新臺幣1,792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7
新臺幣600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8
新臺幣1,183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9
新臺幣616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0
新臺幣1,456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1
新臺幣605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2
新臺幣2,788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3
新臺幣816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4
新臺幣2,852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5
新臺幣570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6
新臺幣4,480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7
新臺幣2,052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8
新臺幣6,820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9
新臺幣8,554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0
新臺幣1,034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1
新臺幣1,354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2
新臺幣855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23
新臺幣1,015元
金瑞玲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