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邱永年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2,53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5,309元、第二期10,638元、第三期15,98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62計算,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432,53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62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432,53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0,842元,及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7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876元、第二期1,760元、第三期2,65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2計算,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90,84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2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90,84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