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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郭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952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03
新臺幣348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04
新臺幣12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05
新臺幣551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06
新臺幣912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07
新臺幣494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08
新臺幣304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09
新臺幣57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0
新臺幣35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1
新臺幣64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2
新臺幣45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3
新臺幣37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4
新臺幣2,53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5
新臺幣1,83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6
新臺幣48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7
新臺幣5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8
新臺幣6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19
新臺幣1,148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0
新臺幣798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1
新臺幣8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2
新臺幣61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3
新臺幣1,12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4
新臺幣73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5
新臺幣88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6
新臺幣1,57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7
新臺幣88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8
新臺幣1,05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29
新臺幣65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0
新臺幣40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1
新臺幣1,632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2
新臺幣1,394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3
新臺幣1,27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4
新臺幣1,241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5
新臺幣1,638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6
新臺幣2,55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7
新臺幣35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8
新臺幣2,47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39
新臺幣39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0
新臺幣472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1
新臺幣1,248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2
新臺幣60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3
新臺幣1,188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4
新臺幣1,60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5
新臺幣1,632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6
新臺幣95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7
新臺幣939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8
新臺幣1,029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49
新臺幣1,563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50
新臺幣727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051
新臺幣930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
 052
新臺幣1,119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053
新臺幣383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054
新臺幣1,186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055
新臺幣1,015元
郭婷婷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